民族音乐研究中心章程
作者:   时间:2016-04-22 10:22   阅读:

兰州城市学院民族音乐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兰州城市学院民族音乐研究中心隶属兰州城市学院,是由省内外从事民族音乐研究的专家和科研人员组成的学术研究型机构。
第二条 民族音乐研究中心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广大音乐文化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对民族音乐的挖掘、整理和开发研究,为繁荣民族音乐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条 民族音乐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二)培养理论骨干,广泛集聚人才,建设一支既有开拓精神,又有研究能力的民族音乐研究队伍。
(三)促进文化育人,进一步彰显兰州城市学院办学特色和专业水平,为专业研究人员和教师提供广泛的学术平台。
(四)申报科研项目,拟定民族音乐研究中心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组织申报科研项目。
(五)增进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联系和沟通,交流学术研究情况和成果。定期组织召开学术报告会和研讨会。
(六)积淀研究成果,编辑、出版民族音乐方面的论著或丛书。
(七)利用学术团队优势争取支持,和其他学校联合培养民族音乐方向研究生。
(八)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独立招收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人员
第四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民族音乐文化研究事业,承认本所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并经研究中心批准,即可成为本中心兼职研究人员或特邀研究人员:
(一)具备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热心民族音乐文化研究者;
(二)具备助教、实习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热心民族音乐文化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者;
(三)热心民族音乐文化事业,积极支持和资助西北民族音乐研究的党政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负责人等。
(四)特邀有影响的专家学者为研究员。
第五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研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研究中心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有参加本中心活动和在本中心编辑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中心所有关资料的权利。
(二) 研究人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关心本中心工作;
2、积极完成本中心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3、积极进行民族音乐文化资料的搜集、整理,撰写研究论文;
4、大力开展密切联系现实,促进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课题研究。
第六条 研究中心保护研究人员的正当权益。研究人员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研究中心对研究人员有辞聘自由。对不履行职责,不按期完成任务的人员,研究中心有权解聘。
第八条 研究人员未经中心主任批准,无权以中心名义向任何一级组织申报各类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中心设主任、名誉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助理一名,成员若干名。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副主任由中心主任聘任。下设甘肃省民族音乐演展中心、民族音乐研究中心办公室和资料室。
第十条  中心主任的职权: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中心的工作;
(二)负责把握研究中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
(三)负责组织实施科研规划,对研究项目及课题进行审定、检查和评估,确保和提升研究中心的科研项目质量;
(四)负责召集和主持由副主任和各中心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五)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建议聘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及顾问和相关专家;
(六)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代表研究中心签署相关文件;
(八)负责与其他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扩大与外界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中心的知名度;
(十)组织研究中心的相关活动;
(十一)中心主任由于身体年龄等原因不宜担任职务时,由主任在副主任中间提名一位学校的教授担任主任,报主管校长批准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根据需要,本中心聘请德高望重、成果卓著、关心支持民族音乐研究的社会学者、专家、教授为名誉顾问或学术顾问若干名。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1、兰州城市学院专项划拨下达;
2、省市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资助;
3、通过申报科研项目,争取科研资金;
4、通过服务地方企事业单位、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建设获得资助;
5、加强与甘肃省各界人士联系,争取个人或有关单位的捐赠和支持;
6、亦可通过举办社会文化活动获得经济补偿和支持。
(二)经费管理办法:
研究中心经费采取“独立核算、专项管理”原则,按本中心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由中心主任审批支付。中心不设二级财务,由学校统一管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制定后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民族音乐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本章程实施两年后,可依据情况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进行适当的修订。
第十五条 中心在发展过程中如被确定为省级民族音乐研究中心,该章程将以省级中心确定的原则执行。
兰州城市学院民族音乐研究中心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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